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價稅之課徵。
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第 17 條1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2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3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 稅者,以一處為限。
33 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之課徵,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