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有那些?
(A)主計、人事、警察、教育、稅捐
(B)審計、人事、教育、政風、稅捐
(C)審計、教育、警察、政風、衛生
(D)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稅捐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5/05/02)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 )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 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 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 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2F
黃淑華 (2019/03/02)

直轄市:主人警政。

縣市:主人稅警政。

鄉鎮市:主人政。

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依專屬人事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