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A)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B)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C)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六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 20 日內召開之第 15 條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A);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
大學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A)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B)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C)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六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 20 日內召開之第 15 條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A);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B);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C)。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D)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應經校務會議審議
33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校務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