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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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 River 大三上 (2019/07/28)
兩岸條例第67條 I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III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看完整詳解 |
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3)
第 67 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A)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D);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B)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C)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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