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23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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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3 條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得免於其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第 20 條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永久保存。前項移民署蒐集之個人入出國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補充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應自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最後一次入國(境)之日起算,保存二十年。 但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33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並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