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若一方主張,因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故有權利拒絕自己之給付,其所主張之權利性質為 何?
(A)請求權
(B)支配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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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126), C(210), D(2334), E(0) #1320864

詳解 (共 3 筆)

#3276075

A-請求權: 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B-支配權: 指權利之內容或作用乃以特定標的之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內涵之權利。也就是我們對其有支配力,可以任意支配該物,並享有對該物的支配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物權就是一種支配權。

C-形成權: 得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D-抗辯權: 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

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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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4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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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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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請求權:這是指權利人可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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