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某些小型的社團法人是由一群熱心公益的親朋好友所組成,其理事長可能不熟悉法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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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我是公職社工師 高三上 (2020/01/2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6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第 4 條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職稱,規定如下: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組長、專員、組員、 辦事員、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 二、省 (市) 級以下社會團體得置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組長、幹事、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 前項工作人員職稱、員額、健康、學歷、經歷、年齡及其他資格條件,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前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