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機關組織如係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應以下列何者定之?
(A)組織條例
(B)組織規程
(C)辦事細則
(D)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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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0), B(1011), C(231), D(2811), E(1) #184670

詳解 (共 5 筆)

#18245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5 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 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 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 機關之組織。

第 8 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 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第 36 條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 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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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23

以法律制定者:以處務規程定之;

以命令定之者:以辦事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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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80617
組織規程適用於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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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5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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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861
內部法是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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