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乙丙三人就其已登記共有之土地,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甲就其分得部分請求..-阿摩線上測驗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29)
67年台上字第2647號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自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8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0/07/14)
民法第823條(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實為形成權。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 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若共有物已做成分割協議,共有人就各自有權利,將其應分得之部分, 移轉所有權,進而辦理分割登記,此權利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 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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