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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下列何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A)不能調查者
(B)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D)情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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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詹熊熊 高一下 (2011/04/14)
一種法律上的間接證據。指在偵辦刑案的過程,所掌握的令人產生合理懷疑的有關狀況。這些狀況可能是一件事、可能是一些話,在認定犯罪事.....看完整詳解
5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6)
第 163-2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 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6F
Cat Lai 高一下 (2013/07/18)

163條之2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

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II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      不能調查者

二、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7F
Shrila 大四下 (2021/07/08)
間接證據=可能性證據=情況證據
指必需經過推理的作用論證,才能間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33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下列何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A)不能調查者(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