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法規名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
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3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所稱犯罪組織,係指多少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