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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 萬元,付款人為第一銀 行苓雅分行(高雄市)。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0 年 5 月 15 日,並未記載發票地,向乙購買沙發一套。 乙取得該支票後背書轉讓與丙,丙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持票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因存款不足 被拒,附有退票理由單。旋丙又在該票背書後轉讓與丁。關於丁行使追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向甲、乙及丙追索
(B)丁不得向甲、乙及丙追索
(C)丁得向甲、乙追索,不得向丙追索
(D)丁得向甲追索,不得向乙、丙追索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kchgfofx (2020/12/25)
1.本案,支票在民國100/4/14簽發,但票載發票日為100/5/15,依票據外觀解釋原則,此支票之發票日認定應以票載發票日為準。2.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41條:「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3.....看完整詳解
1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20/05/07)

依據票據法

第 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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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補充樓上,得對甲、乙追索之依據。

因本題未載發票地依據125規定,以甲住所地(高雄)為發票地,付款地亦為高雄(苓雅分行),故依據130規定,同一省市區內,發票後七日內須為付款提示。發票日5月15日,提示日為5月19日,於7日內,已遵期提示。

又依據132反面,遵期提示,則不喪失追索權。故得對甲乙追索。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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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