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利用不知情而有相關職務之公務員乙,使乙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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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阿答力 大二上 (2020/05/08)
1.利用公務員使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2.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前題是公務員對其所掌之文書對他人的申報即有登載義務者,如持假的土地權狀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即是,如對他人的申報尚有查明再登載的公文書則不算,如警方對證人所做的筆錄(因尚要查證證人所說的內容)。 3.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份犯,犯罪主體一定是要公務人員,所以不可能有間接正犯的產生,間接利用可能會成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但與公務人員夥同於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依刑法第31條規定,看其行為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純正身份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