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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3.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幾歲為原則?
(A)六十歲
(B)六十五歲
(C)七十歲
(D)七十五歲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ing-kuei Chi 高三下 (2011/04/16)
第 33 條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 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看完整詳解
2F
I-Jung Chung 國三下 (2012/01/29)
補充:  是在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裡面的第33條
3F
曾顯智 大四上 (2012/05/08)
65歲退休
4F
駱世昌 國三下 (2020/01/0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33

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33.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