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33.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