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少年是指 14 歲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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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Iris 研一上 (2020/09/11)
刑法: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之人,應具有完全之責任能力,另外,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始具有性自主能力。 民法: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即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能獨立行使有效的法律行為;又依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之行為能力。另外,又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始得訂定婚約,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始得結婚。 少年事件處理法:依該法規定,少年者,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關於少年之保護事件及刑事案件,應依該法處理。 |
8F 嘟比的姊姊 研一上 (2021/03/10)
刑法 第74條(緩刑)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9 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適用之。 第 34 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第 35 條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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