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原則上無須法律特別授權
(B)法規命令須經發布始生效力;行政規則以下達為生效方法
(C)法規命令訂定前應將草案公告;行政規則無須踐行此程序
(D)法規命令為一般抽象規定;行政規則為具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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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1), C(45), D(173), E(0) #285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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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812
(D)兩者都是抽象 第 1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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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049

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1 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1.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如土地登記規則。

2.制定程序:
行政機關草擬或由人民、團體提議事先公告→舉行聽證→核定發布→登載公報(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至第162條)。

法規命令需要有法律之授權為法規命令之重要特徵,法規命令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之一種,其命名方式依規範內容之性質不同,得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等7種名稱

法規命令一詞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意旨,限於有法律授權之授權命令,因此法規命令與授權命令在實務運用上可視為同一意義,授權命令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乃因法律內容無法規定鉅細靡遺時,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如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應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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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159 條 第1 項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1.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2.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1)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3.行政規則之制定:
上級機關制定→直接下達→首長簽署並登載公報(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至第162條)。


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本於職權訂定而無法源依據之命令(職權命令),其命名雖使用上述7種名稱,因其無法律授權依據,實務上即不得稱為法規命令。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規則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實務上習稱之「行政規定」均屬之,裁量性行政規則常仿照法規命令定有名稱,惟其命名方式與法規命令不同,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常用之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等此類具名稱之行政規則其格式亦常以條列方式處理,因與法規命令類似,因此實務上亦有以「類似法規」稱之者。

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有關行政規則之定義觀之,在行政管理實務上被運用之行政規則,其實並不拘限於上述習稱之「行政規定」或「類似法規」,解釋性行政規則如習稱之「函釋」或「解釋令」,無特定名稱亦不具法規之格式,惟其內容如符合行政規則定義者,均應屬之。

其他由行政機關所作成之函釋,其內容如具備抽象性通案規定要素者,亦屬行政規則,

大法官釋字第五零五號解釋將其稱為解釋性行政規則,此類行政規則在行政機關數量特多,其公文程式以往在實務上一般以「函」下達,

惟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意旨,上開「函釋」所規範內容,因屬於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權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範疇,依規定應由首長簽署,

以「令」發布並登載於政府公報;

如僅屬於規範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或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者,原則上仍以「函」下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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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6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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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都是抽象規定,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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