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海難救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違反現行商港法之規定? (A)為維護船舶安全..-阿摩線上測驗
1F 劉名傳 小五下 (2015/11/01)
商港法: 第 27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 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以便施救。 第 39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 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依前項情形採取措施或污染有擴大之虞時,商港經營 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逕行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其因應變或處 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在未繳清費用前,得禁止該船舶 所屬公司其他船舶入出港。 第 53 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