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5,250元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B)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C)500元以上,800元以下(D)3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