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3條
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D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
§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
33.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