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爭議時,應由該管直..-阿摩線上測驗
1F 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1/07/13)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第 8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