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者,應另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場服務一次? -
(A) 50 -
(B) 100 -
(C) 500 -
(D)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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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68), C(16), D(60), E(0) #3321566

詳解 (共 2 筆)

#6791033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 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 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 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前項工作場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僱 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廠服務一次,三百人以上者,每月臨 廠服務二次。但前項醫護人員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不在此限。 雇主僱用或特約前項醫護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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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708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Department of Labor,
Talpel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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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請問公司僱用員工達幾人以上需要

設置醫護人員?

發布科室 : 職業安全衛生科

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 應僱用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之護理人員、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
師 , 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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