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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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 C(0), D(0), E(0) #3341731

詳解 (共 1 筆)

#6300982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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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題目所提及未經調解程序同此情形,故可提付仲裁)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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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3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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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B) X。 理由如下: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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