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10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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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殊教育法(108.4.24)第47條規定,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應至少每 (A)一(B)二(C)三(D)四年訪視評鑑一次。
答案為(D)四年。
19.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