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後稿: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規章、有關政策性 或重大興革事項或牽涉較廣、內容複雜或其他重要案件,須 先簽請核定後再據以辦稿。
簽稿併陳:依法辦理或案情簡單,處理情形僅須酌加說明、 析述,以及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案件,以簽稿合併陳請核 判。
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處理途徑別無選擇或例行陳轉之 案件,得逕行以稿代簽方式辦理。
34 下列何種公文擬辦方式為「以稿代簽」? (A)重要人事案件(B)擬提決策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