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屬於「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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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6/08/11)
個人覺得回歸羈押的目的可能會比較好記憶,「羈押為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其立法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及刑罰之執行。」所以如果有原因無法起訴,或是起訴也無法得到有罪判決的(告訴乃論無告訴),有羈押跟沒羈押是一樣的。其實我覺得羈押還有另一項功能,就是避免犯罪情節重大的嫌疑人在這段期間再犯罪,小罪比較沒有可能再犯,所以視為撤銷羈押(原本不用押的人卻押了)。 個人拙見,請大家參考。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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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4)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X;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X;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C)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X;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再告) (D)羈押之被告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O;非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序行八審死) 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 (羈押之期間)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