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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下列何者非屬於「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
(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C)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D)羈押之被告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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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甲 國三下 (2011/07/24)
第109條本文: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259條第1項: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第316條本文: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6/08/11)
個人覺得回歸羈押的目的可能會比較好記憶,「羈押為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其立法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及刑罰之執行。」所以如果有原因無法起訴,或是起訴也無法得到有罪判決的(告訴乃論無告訴),有羈押跟沒羈押是一樣的。其實我覺得羈押還有另一項功能,就是避免犯罪情節重大的嫌疑人在這段期間再犯罪,小罪比較沒有可能再犯,所以視為撤銷羈押(原本不用押的人卻押了)。
個人拙見,請大家參考。

11F
Amy Yi 高二上 (2018/05/16)

刑訴第303條(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1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4)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X;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X;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C)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X;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再告)
(D)羈押之被告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O;非屬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序行八審死)

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 (羈押之期間)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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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下列何者非屬於「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