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證人在他案法官審判時作證之審判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 159-5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這C不得作為證據吧?
34 下列文書何者不得作為證據? (A)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非顯不可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