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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4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下列何人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時,公務員負有說明義務?
(A)其父母
(B)其已離婚之前配偶
(C)其未成年子女
(D)其兄弟姐妹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25)
第 6-1 條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看完整詳解
11F
劉冠昀 大一上 (2017/01/01)

我是以財產增加+收入來推解答案的...前提是剛好沒讀到這篇,所以這樣推解邏輯上是可以的嗎?就解題技巧來說的話...

12F
張一中 高三上 (2019/04/13)

本人配偶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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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顯示者四六人 高三上 (2021/02/02)

那怎沒成年子女?如果我爸匯(賄)給我,如果要我封口,五五分他還是有賺呢~

34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下列何人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