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裡喔
第8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住宅設施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如下:一、小規模: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二百戶以下。二、融入社區:由社區現有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通 、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便於參與社區相 關事務。三、多機能:配合老人多元需求,提供適合老人本人居住,或與其家庭成 員或主要照顧者同住或近鄰居住;設有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 ,同一棟建築物之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
34 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