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刑法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意圖供行使偽造悠遊卡,並不會構成犯罪
(B)意圖供行使變造高鐵車票把座位從經濟艙變成商務艙,只要補差價並不構成犯罪
(C)意圖供行使偽造振興五倍券,不成立僞造有價證券罪
(D)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需要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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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00), C(112), D(3331), E(0) #3151590
統計: A(158), B(200), C(112), D(3331), E(0) #3151590
詳解 (共 7 筆)
#5935232
1.偽造悠遊卡、振興五倍券->刑法第201-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變造高鐵車票->刑法第203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3.刑法第205條: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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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857
參考刑法205-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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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861
參刑法205-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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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531
五倍券是有價證券
複印五倍券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倍券乃政府為因應疫情下所帶來的經濟衝擊,所發放振興經濟的票券,所以五倍券有權發放者為政府,洪姓男子進行複印動作,因洪姓男子未經政府授權即擅自創造票券,屬偽造行為。又五倍券本身權利屬於擁有者,並具經濟上價值,故屬有價證券。洪姓男子將五倍券進行複印,構成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page=6&id=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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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988
A 構成§201-1偽變造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與行使罪
B 構成§203偽變造及行使往來客票罪
D §205: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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