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9 條n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34 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理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