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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某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申報移轉現值總價 12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 25 萬元,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訂約,同年 10 月 1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 110 萬 元,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為多少?
(A)25 萬元
(B)15 萬元
(C)10 萬元
(D)0 元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flytoskyxxx0 幼兒園下 (2014/12/18)
民眾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依稅法的規定,出售與重購土地買賣必須在二年內完成,若您是先賣後買土地,且重購土地在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則日期的計算基準是以出售土地之登記日算至重購土地之訂約日。若是先買後賣土地,且出售土地在前述期間內如期申報,則是以重購土地之登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bulevicky_122 國三上 (2014/12/19)

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已繳土地增值稅)

110-(120-25)=15

4F
m790321 (2015/12/10)
他題目已經有說符合退稅規定了唷~所以應該應該不用看到那麼細XD
5F
米開朗基羅 大二下 (2019/12/19)

還以為超過2年了...@@

34 某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申報移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