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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殺害甫生產後之嬰兒,構成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行 準備程序時,被告甲就被訴事實,承認於分娩後基於羞愧之心,當場殺害剛出生的嬰兒,惟同時主 張其於行為時,因長期受精神疾病的困擾,致不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無責任能力。本例情形,法 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之規定,踐行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 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A)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以外之案件,且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B)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以外之案件,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法院已踐行法定之告知及聽取程序
(C)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D)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被告所犯雖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以外之案件,惟因被告主張阻卻責任事由之抗辯,並非為有罪之陳述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8/03)
樓上寫得很好,借我轉貼用以記憶97台上210號判決:「惟此之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看完整詳解
6F
Chang Tin Wo 國三下 (2016/07/27)
我覺得我還是把我的答案刪掉好了,以免讓人誤以為我說的是正確的⋯
8F
HYC 小一上 (2021/09/06)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第一項,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參照97台上210決,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之存在,始足當之。

本題,甲雖就被訴事實承認,惟卻主張其因精神疾病致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無責任能力等阻卻違法事由,並非本條所稱之有罪陳述,故法院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殺害甫生產後之嬰兒,構成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提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