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殺害甫生產後之嬰兒,構成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提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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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HYC 小一上 (2021/09/06)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第一項,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參照97台上210決,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之存在,始足當之。 本題,甲雖就被訴事實承認,惟卻主張其因精神疾病致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無責任能力等阻卻違法事由,並非本條所稱之有罪陳述,故法院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