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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半付款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背書交 付丙,丙又背書交付丁,丁於 102 年 4 月 1 日向發票人甲為見票之提示,甲記載見票字樣並簽名,但未記載見票日期。丁於 102 年 10 月 20 日向甲提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作成拒絕證書後於翌日對甲、乙追索。甲、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甲、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B)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
(C)甲對丁有抗辯事由,乙對丁無抗辯事由
(D)甲、乙對丁均有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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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19/07/24)
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依據122)1.原則上應見票後記載見票日,未記載見票日依據122I準用45條+122II(即45條所定之6個月之末日為見票日)。故見票日為102年1月1日+6個月=102年7月1日。2.而復依見票後3個半月始付款之約款,故到期日為102年7月1日+3個半月=102年10月16日。3.本票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TimeToFly 國一下 (2017/06/30)

本題為「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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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5/26)

(B)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屬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參票據法第122條),甲無抗辯事由(參票據法第122條第5項),乙有抗辯事由,因為本題欠缺記載見票日期,依第122條第2項準用第45條法定期限末日(102.7.1),再加3個半月(參第68條),所以提示日末日(102.10.16),則丁逾期提示付款而對乙喪失追索權。


34 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