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何時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A)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B)中華民國97年5月25日
(C)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D)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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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779), D(190), E(0) #147417

詳解 (共 5 筆)

#137021

戶籍法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 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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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04

趕時間...太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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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53

名  稱

戶籍法 

第 33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

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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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12
怎不是d呢?選c就沒包含5月22日這天了,不是嗎?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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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15
真的太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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