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68: (不可分性-抵押物★★)
第870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所有人得將之讓與他人,但讓與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民法第867條)
抵押物、債權之分割或讓與,皆不影響其抵押權。關於債權之抵押,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亦不影響抵押權。(民法第868、869條)
追及性就是文中是整個抵押權
不可分性就是文中有分、割
34 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