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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分割讓與於丙(登記為 B 地),而 乙亦將其對甲債權中的 3 百萬元讓與丁。在此情形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乙、丁的債權仍存在於 A 地 及 B 地之上,不因抵押物及抵押權的一部讓與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何種特性?
(A)代位性
(B)對世性
(C)從屬性
(D)不可分性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埋名還願 高一上 (2015/12/27)
從屬vs不可分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逍遙氏 高一上 (2017/05/20)

民法§868: (不可分性-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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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061 高三下 (2018/05/29)

第870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8F
easygoing613 小二下 (2023/05/04)

追及性(整個抵押權)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所有人得將之讓與他人,但讓與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
(民法第867條)

 

不可分性(抵押權被拆分)

抵押物、債權之分割或讓與,皆不影響其抵押權。
關於債權之抵押,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亦不影響抵押權。
(民法第868、869條)

追及性就是文中是整個抵押權

不可分性就是文中有分、割

34 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