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9-3 條 傳喚不能之警詢筆錄
第 159-3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34 證人於審判中有下列何種情形,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情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