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證人於審判中有下列何種情形,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情況,縱使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仍不得作為證據?
(A)證人到庭後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
(B)證人死亡
(C)證人赴國外旅遊一個月而傳喚不到
(D)證人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大二上 (2014/08/0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其立法理由在於考量審判程序中,一旦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看完整詳解
1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2/08/02)

第 159-3 條 傳喚不能之警詢筆錄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B)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D)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A)
15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0)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1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3)
(C) 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不得已的情況),得為證據

34 證人於審判中有下列何種情形,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情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