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
3.7.1 附註
凡附註分為數則者,須按下列次序記載之。
(1)刊期刊期已明白顯示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內者,則無需記載。若刊期有所變更,當予註明。
例:1. 週刊2. 旬刊3. 半月刊4. 月刊5. 雙月刊6. 季刊7. 年刊8. 不定期9. 月刊(民 38-40)、季刊(民 41- )
34 關於連續性出版品的「刊期」(Frequency)之相關資訊,應著錄在下列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