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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
(A)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B)取得地上權
(C)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D)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Ya Ya Chou 大三上 (2013/01/07)
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其他物權(地上權.典權)或 .....看完整詳解
8F
南極熊 國三上 (2019/04/17)

我的想法是: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這句話代表和原先未登記的人有相同的起跑點

而不動產真正該屬於誰還是要看登記

9F
Octavia 國一下 (2020/05/30)

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所以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 >也未被任何人登記的意思嗎?

那這樣 無主物的情況下 不就是 先登記就是誰的這樣嗎 ==

感覺解釋不夠周詳...

10F
宅宅 大四下 (2021/06/18)

簡單整理一下,有錯請不吝指正

時效取得善意佔有非善意佔有
動產5年,取得所有權10年,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1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2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34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