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總登記後,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應提出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 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B)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通知四鄰所有權人
(C)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20日,並同時通知申請人
(D)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之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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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23), C(7), D(132), E(0) #2573974
統計: A(127), B(23), C(7), D(132), E(0) #2573974
詳解 (共 2 筆)
#5216400
(A)申請人應提出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 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B)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通知四鄰所有權人
(C)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20日,並同時通知申請人
(D)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之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B)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
(C)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
(D)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之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A)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即應公告(B)。
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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