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50-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34.依大眾捷運法規定,若有人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者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