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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教檢)◆特殊教育◆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特殊教育教育原理與制度)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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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D叮 已上岸感謝阿摩 高一下 (2019/03/25)
教師法第 15 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看完整詳解
8F
Sean2023臺中上榜謝 大二上 (2020/04/26)

 教師法⟫ 第二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
          
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
          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9F
10F
zoe20701 國三上 (2023/04/17)

<教師法> 第27條(已修法,非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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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