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二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 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 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小補充
http://www.ntu.org.tw/pub/index_show.php?id=144&selpage=1&account=admin&type=web
<教師法> 第27條(已修法,非第15條)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