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引用的法源已刪除:
行政程序法44條(已刪除)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現在依據行政程序法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34.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 (A)應一律公開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