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有關拘提、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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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18)
(A) 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限制住居、管收 (B)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聲請,應於十日內裁定 應於5日內裁定,情況急迫應即時裁定 (C) 義務人不服法院拘提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A 二、顯有逃匿之虞。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