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幼兒園評鑑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幼兒園設有分班者,可與其本園評鑑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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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kkkkkkkkkk 高三下 (2021/06/26)
法規名稱:幼兒園評鑑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1.)第 2 條 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 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園於同學年度分別接受評鑑。→(A) (2.)第 5 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B),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幼兒園於接受前項評鑑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 (3.)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基礎評鑑: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得下設分組。 二、遴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擔任評鑑委員: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 (二)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 (三)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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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fujessica 國三下 (2023/05/04)
(A) 幼兒園設有分班者,可與其本園評鑑年度不同 ➞ 相同
(B) 幼兒園基礎評鑑至多以六學年為一周期 ➞ 五學年
(C)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完成改善
(D) 具三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校長經驗擔任評鑑委員 ➞ 四年以上 ?補充 具評鑑委員資格者: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 2.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 3.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教師。 4.具四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學校校長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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