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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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群 國一下 (2010/07/01)
國家雖然搶錢搶的兇,但好像還沒有誇張到要搶死人錢吧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院解 字第 323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35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 條 ( 19.12.26 ) 解 釋 文: 遺產稅徵收機關非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為死亡宣告之聲請 全文內容:民國三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函財政部案准貴部本年八月三日京直貳字第一零四一號公函以遺產稅徵收機關能否向法院申請為死亡宣告疑義函請解釋見復等由准此玆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遺產稅徵收機關非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相應函復查照此致財政部附財政部原公函查遺產繼承以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開始如人民因被敵擄去已滿三年而生死未卜者其子女對其所遺財產自可繼續使用收益如其子女不為死亡宣告之申請則繼承日期既無以確.....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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