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男長期以電話騷擾乙女,致乙精神受有極大傷害,經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禁止甲再打電話給乙。 此為:
(A)行政制裁
(B)刑事制裁
(C)行政處分
(D)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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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721), C(326), D(2703), E(1) #136998

詳解 (共 10 筆)

#788638
關鍵是「法院判決禁止甲再打電話給乙」,如果是刑事制裁,不管是強制罪還是恐嚇危安罪,都不會是這種判決內容,會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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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2177

樓上講的應該只是告訴程序

直接向法院:自訴

向檢查署:告訴

這題應該是甲這些行為已經造成明顯的侵權行為了

扯到權力義務,我們當然以民事來辦!

不知道這樣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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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15491
法院判決禁止甲再打電話給乙
 
補充:
命對方作為或不作為      是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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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659
看似家庭暴力保護令
(違反刑事責任,但是為民事保護令)
但是未明示 甲與乙為 "家人"
(A)行政制裁:行政罰=法院非行政機關
(B)刑事制裁:非刑法主刑、從刑
(C)行政處分:法院非行政機關
(D)民事制裁:唯一可能的答案

補充
家暴法之家庭成員包括: (若甲與乙有下列關係就可以適用家暴法)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直系血親如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直系姻親如公婆、岳父母)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一世一親等,例如叔叔為三等旁系血親、堂姊則為四等旁系血親、連襟為四等旁系姻親)

保護令可以如題所述 限制甲打電話給乙
家暴法第14條第一項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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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45

參考書看到的 如下

禁止甲打電話給乙 屬於作為或不作為的判決 屬於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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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43

志O補習班網路模擬考名師詳解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乙可以向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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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56
題目出的不好!以電話騷擾他人應視其具體個...
(共 2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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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953
連續撥打電話,致告訴人不堪其擾,固然屬實,但被告並未以言詞為強暴脅迫手段,使告訴人並作出無義務之事,自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網路上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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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504
這不是應該算社違法的部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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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405

行政訴訟法訴訟種類
1.撤銷訴訟
2.給付訴訟
3.確認訴訟

民事訴訟法訴訟種類
1.給付訴訟
2.確認訴訟
3.形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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