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自來水事業之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 者,應受何種處罰?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阿鴻 大三上 (2019/04/22)
自來水事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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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erryui01 幼兒園下 (2020/06/22)
自來水事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擅自停業
或停止供水者,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六
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其因過失停止供水致發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3F
IT 高二下 (2020/08/17)

這個跟國文測驗有什麼關係?

34.自來水事業之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