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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之幼兒園,負責 人或行為人可處
(A)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C)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太陽 國三上 (2016/06/0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七章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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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9正式幼教師(已上岸) 大二上 (2018/05/27)

5倍的範圍,所以是6萬~30萬(6*5=30)

3F
Huiping Lin 小三下 (2022/02/11)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45 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

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2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

人之姓名。

3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之幼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