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之幼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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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Huiping Lin 小三下 (2022/02/11)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45 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 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2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 人之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