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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項期貨商之規定:
(一)成立滿三年,並為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顧問業務滿 三年之期貨商。(二)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 國期貨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三)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4. 有關期貨商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