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多少時間備查? 4 (A)3..-阿摩線上測驗
索特B喵(fANG-YEN 高二下 (2020/10/19): 游離輻射防護導論 P.256 第12條 輻防管理委員會半年開一次會 記錄存3年 (委員組成:設施經營者.輻防業務主管及2名專職輻防人員等 需7人以上) *輻防人員可聘輻防偵測業務機構 兼任每次不得超過1年 | 檢舉 | ||
Revised 大一上 (2022/09/15): 第四條規定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三、相關部門主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研議第十條規定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及下列事項:
一、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二、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三、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四、設施經營者內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設施經營負責人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八、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 檢舉 |
|
|